欢迎访问新电子!
点击这里给我留言 登录  |  注册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论坛社区

产业政策大讨论:广义与狭义的产业政策

    作者:september1017   时间:2016/11/6 16:37:35
登录后发帖    回复         
     张维迎与林毅夫两位经济学家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引起了学术界、产业界、政策制定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在支持了光伏、LED等一些新兴产业后出现了产能过剩,企业倒闭;而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过去30多年中广泛参与和实际主导了中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建立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似乎为两位学者的争论提供了各自的争论依据。但细读两位学者的争论,发现他们虽然可能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一般性的作用问题上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分歧,但具体到目前引起争论的创新与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上,其各自看法的核心其实“并不一定”是矛盾的。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似乎在于他们在争论中所用的“产业政策”的概念,并没有首先予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在对产业政策概念具有共识的基础上进行争论。相反,争论的双方都是在实际上“自我界定”、但又没有向对方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概念,从而造成了一些误解和没有针对性的争论,反而偏离了这个问题的一些真正要点所在。

一、双方所说的产业政策的边界和范围可能不同

产业政策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又没有被唯一定义的概念。其中,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产业政策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在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将之理解为是各种指向产业的特定政策,即政府有关产业的一切政策的总和。其二将其理解为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即当市场调节发生障碍时,由政府采取的一系列补救的政策。其三是将之理解为产业赶超政策, 即工业后发国家为赶超工业先进国家而采取的政策总和。”从两位学者的争论来看,张维迎所关注的产业政策实际上是指与某种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有关的政府支持政策。这就涉及到张文所提到的新技术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政府政策制定人员对未来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专业知识和判断问题,以及与企业家相比,在这一点上,谁优谁劣的问题。外部性问题,市场环境问题,以及不具备短期盈利前景的基础性研究问题,明显的都不在张文的考虑范围之内。换言之,都不在张维迎所讨论或“实际定义”或“隐含定义”的“产业政策”的概念之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维迎“呼吁废除一切形式的产业政策”。所以,张文所讨论的产业政策看上去是一个比较狭义的产业政策。是一个只和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有关的政府支持政策。

与此相反,林毅夫所谈到的产业政策似乎涵盖了所有政府参与、并“最终”有利于某一个或某一些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它包括了市场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产生正向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等等。因此,不论张文提到的政策制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如何,林文所实际定义的“产业政策”所包含的上述内容无疑都是任何一种创新乃至一般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因此,林毅夫所讨论的产业政策实际上是一个更为广义的产业政策。考虑到林文也提到政府的产业政策并不总是正确的,因此政府可有为,可有所不为, 因此,张维迎和林毅夫的争论其实并不一定是聚焦在是否需要产业政策上,像现在人们所争论的这样,而是表现在对于创新的问题上,哪些是需要政府介入的,哪些是不需要政府介入的,不管它们是否被归入产业政策的名目之下。

二、政府是否介入的标准应该是短期商业化和盈利前景

尽管张、林之争,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到产业政策概念不统一的问题,但双方的争论确实涉及到了政府在支持产业与企业创新中的作用问题。用林文的体系和语言来表述的话,是涉及到政府哪些应该有所为,哪些无所为的问题,是判断的标准和界限应该画在哪里的问题。在我看来,尽管这不是一个可以精准数量化的标准,会带有一些主观判断的成分,但一般而言,应该是以创新的技术是否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商业化和具有盈利前景作为标准。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商业化和具有盈利前景的技术创新应该交给市场,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家应该由市场来奖励。而那些暂时不具备商业化和盈利前景的创新,如可能带来长远效益的一些基础研究,可通过政府支持的基金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至于这是否也属于产业政策,是一个定义问题。

为什么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商业化和具有盈利前景的技术创新应该交给市场,张维迎的文章已对此作了清晰的表述。创新,包括创新技术的商业化,都是不确定的。在判断这种不确定方面,政府的政策制定人员并不比所在行业的企业家以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多的知识和理解。在形成误判后也更难于及时的作出调整。而由于国家政策的误判和个别企业家的误判所造成的对于一个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方向的影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这方面,日本通商产业省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误判高解析度电视代表未来科技发展方向,从而使日本失去了在互联网技术方面发展先机的史实,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创新的支持,除了完善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基础性的措施外(同样,是否属于产业政策似乎争论双方概念并不统一),最主要的支持在于资金的提供。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包括像天使、风投、私募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为具有短期内商业化和盈利前景的企业提供了充分的资金来源。而一旦创新成功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盈利前景,应该已给那些希望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足够的动力和勇气。在美国,特别是在硅谷和其它的科技发展中心地区,至少有成百上千(如果不是成千上万的话)的中小微企业正在挑战大型企业,成为创新的主导力量,成为各行各业试图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创新技术商业化这一点而言,他们完全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无需政府特殊的产业政策的支持,就成为了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的主导力量。否则,一个根本没有勇气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或没有承担风险意愿的人,只会去想方设法赚一笔政府的奖励资金,然后,该干什么还是接着干什么。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可能不是个案。

三、经济技术赶超和经济技术创新是不同的发展战略:需要不同的政策

中国政府在过去30多年中广泛参与和实际主导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证明政府的产业政策对于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的商业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的发展,虽然其中不乏创新,但基本上,在总体上还是处于一种赶超的势态。而赶超和创新是不同的。其最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在赶超的状态下,目标通常是大致明确的,已有其它国家的先例证明是可以实现的。问题通常是如何用更短的时间,更小的成本来达到预定的、希望能够赶超上的目标或目的地。在这方面,政府由于具有行政的能力,能够显著地减少交易成本,对于给定的目标,通常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尽管对于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的成功的原因,仍有不同的争论,但对于给定目标的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但创新完全是一种不同的状态。创新活动最终能够实现什么目标,实现什么结果,并不是事先可以完全预计的。很多创新的结果,或者是失败了,或者与预先的设计相去甚远。在这方面,如张文所说,政策制定人员并不比企业家和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多的知识和理解。政策形成的过程也并不能保证最了解相关行业与技术的人的实际参与。因此,在创新方面,产业政策并不能像在赶超状态下那样,对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相反,可能产生的误判,大则可能会误导整个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像日本通产省),小则会引起所支持行业的盲目发展或野蛮生长,造成行业的产能过剩,导致错误的资源配置(如光伏)。

总之,张维迎和林毅夫两位学者关于产业政策的讨论似乎存在着“产业政策”概念不一致的问题。两位学者似应首先澄清各自对于产业政策概念的定义和概念的边界、范围。什么政府行为属于产业政策,什么政府行为,尽管也是最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不属于“产业政策”这个特定的概念范畴。其次,不论产业政策如何定义,有短期内商业化和盈利前景的技术创新应该由市场来支持和予以奖励。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仅使之实际可行,而且已有大量的案例证明它是非常成功的。最后,政府在建立市场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其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的范围,是可以讨论的。但即使把它们纳入产业政策的范围,它们与政府对于具有短期内商业化和盈利前景的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也应是不同的。

回复主题 登录后回复